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单
发布人:就业管理科/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中心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4日 阅读次数:4376一、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大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4、《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
5、《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6、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8、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 其它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 小型微利企业现行优惠政策
三、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需要审批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五、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具体执行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一) 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 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三) 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六、 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问题
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企业的年度申报情况,结合实际,帮助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二是对于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终了后超过规定限额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并按规定补缴税款。
七、 关于2014年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
由于发文时和税务机关修改纳税申报软件等问题的原因,很多小型微利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预缴2014年所得税时,来不及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因此,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